關於虐貓博士被判一年半,網路上有很多人認為判太輕。

其實我不以為然。一來就動物保護法而言,這已經是算重的了。

二來是我從不認為人類和其他動物的生命是等價的。





所謂眾生皆平等,那是從神佛的角度來看。

我不是說人類以外的動物都是低賤的,而是就事實而言,就人類的角

度來看,人類不可能把貓狗等動物生命,和人類生命相同看待。





有部非常經典的漫畫叫寄生獸

(經典到不行,看漫畫者必看。)

寄生的外星生物米奇,就曾和主角說:

【不同的生物之間,向來都是時而互相利用,時而互相殘殺。用自身

價值判斷去理解另一種生物,本來就是行不通的。

人類有餘力去關懷別的生物,這是多了不起的事。】



(這部漫畫設定上,那些寄生生物是比較冷酷無情的,所以才有上述

話。所以到底所有生物怎麼想,誰也不曉得。

但我確實認為,有很多生物如獅子老虎等,若是和人類的地位互換,

大概不會像人類那樣有閒情逸致,去關懷其他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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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一篇文章叫:  虐殺貓,不該處罰

是草莓起司蛋糕冰淇淋所寫的。

裡頭有些觀點我認同,但又有一些我是不認同的。尤其是對結論而言,

我認為這是應該要處罰的。





也就是說雖然我認為,用人類的角度去談眾生平等是假的。

但我又認同動物保護法的存在意義。以及我主張虐殺貓,該處罰。

為何呢?以下會一一解析。







動物保護法的法律面

那篇文章提到法律要保護的人的法益,純粹的動物並沒有法益。

上述觀點並不算錯,但人的法益並沒有那麼單純。

在法律中,還有所謂的社會法益,國家法益。雖然這些都是個人法益

延伸而出,但從中就可知,法益是可以擴展到很抽象的層面。

這也是動物保護法可以存在的法益基礎。





比如在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叫公然
猥褻罪,觸犯型態如裸奔。請問這又觸犯了誰的法益?

沒有個人法益受到侵害。若以那篇文章而言,怎麼又會規範在刑法中。





這是因為那一條是保護社會法益,在侵害善良風俗這一章中。

公然猥褻罪,法律認為裸奔那些行為,使一般人產生性之羞恥心或
厭惡感之有傷風化。

那這條罪不就是在保護人的一種感覺,一種善良風俗的文化感覺。





看到了沒有,法益是可以很抽象的,而不只有單純的侵害個人法益

才成罪。

也就是說,法律的發展不是一成不變,若有些人類的文化發展到法

律認為需要保護,就會形成規範的法益。

動物保護法即是如此,是一種文化概念的法益。






偽善也可以為善


然而那篇文章也說對了一點,
動物保護法仍然是就人類的角度而形成
。雖然他把動物保護法說成動物殘殺歧視法,認為那只是在保護某
些人自我良好的感覺,是有點偏激了。但某種程度而言,確實如此。





但這種自我良好的感覺,其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進步的文明。或許

有人認為那是一種偽善,那不如來參考荀子的學說。

荀子是性惡說,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是說人性本惡,所有

的善都是偽的。)

但荀子不認為人性本惡就該放縱,也不認為偽善不好,而是以為偽善

可以節制人的情欲。





即使不認同荀子的學說,不願抬高偽善的價值。至少要認同如果某個

偽善的目的是為了善,那偽善有什麼不好。

假如某個偽善的目的是惡的,那才是不好的。(例如裝作善良,其實

是為了害人。)





也就是說,動物保護法的目的是什麼?今天如果沒有動物保護法,人

類會不會殺動物?一樣照殺呀。

但動物保護法,讓人類殺動物殺得更人道,更有顧忌,減少動物被殺

的痛苦,請問有什麼不好。



再講更現實一點,人以外的動物根本沒有辦法跳出來立法,沒魚蝦也

好,想像一下,有此法跟無此法(已經沒其他選擇),

動物們更願意接受哪一種情況?




虐殺與殺是不同的


那篇文章的下一個觀點,便是認為虐殺和殺沒有太大不同。

甚至寫到:
【你可以為了有肉吃有皮衣穿殺動物

                他為甚麼不可以為了得到暴力的快感殺動物?


這是大大地謬誤。那文章很多問題都在於只有有跟無的差別。

事實上,很多事情是程度的差別。

即使法律也是如此。





就來談法律的程度差別吧。以殺人罪而言,若以有跟無的區別,難

到所有的殺人罪都一樣嗎?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同樣是殺人,你可能被判
十年以上、無期徒刑(關25年可假釋)

、死刑。有不同的刑度。

為何處罰不同呢?

就在於殺人的動機原因,殺人的態樣殘不殘酷。來區別犯人惡性重不

重大。惡性越重大者,被關得越久。

(事實上我不贊同廢除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判死刑的罪犯,大都

是惡性重大的兇殘殺人犯,一般殺人犯是不會被判死刑的。)





那這樣看來虐殺和殺當然是不同,即使是殺動物,也是大大的不同。

只要是動物便能感受痛苦,不同程度的痛苦當然是不同的,何況是

虐殺這種程度。

動物保護法就某個角度來看是虛偽的,除了規定哪些原因可以殺動物

外,也明文規定:

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就算是虛偽的,這種虛偽有什麼不好。

電影常演某個間諜被嚴刑虐待逼供後,受不了後,知道難逃一死,

有些說了供詞後說:給我個痛快吧。

求個痛快一死罷了。





來個荒謬的想像,若有天只能痛快一死,和被虐殺而死,你選擇哪個?

動物保護法給動物的不多,如此而已。

動物保護法不處罰虐殺貓的人,那要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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