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每天都會報A錢案,實在讓人很煩。整天A錢A錢的。這篇乾

脆來討論到底怎麼A錢,才不會搞到這麼煩。





請注意,以下會有很多假設性的討論。與現行法律未必符合。





財產來源不明罪


目前台灣並無此類罪。所謂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就是公務員由於是

固定薪資,若被查出擁有大量財產,顯然與其家境及所得不符時,

該公務員須自證財產來源合法,若無法證明,則為有罪。也就是該

罪為有罪推定,要求嫌疑人自證清白。由於和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

抵觸。故採用的國家不多。





此外,即使台灣無此罪,但一旦被查出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算

不能以此為罪,但可成為介入調查的理由。看看阿扁就知道了,光

是查出有那麼多隱瞞未申報的鉅款,就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政治獻金

以往公務人員貪污常用政治獻金來合理化。政治獻金的藉口真好用

,若什麼都說是政治獻金,那乾脆不要有貪污罪吧。可是自從政治

獻金法制定公佈後,這個免死金牌就不好用了。

來看看政治獻金法怎麼規定的:點此連結

政治獻金依法就是全部都要申報。此外政治獻金法也對金額有限制。

第18條規定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哇,那太少了吧,現在都是億來億去。千萬都不夠看,何況是百萬。





不申報,被查出來就很麻煩。申報的話,政治獻金法又不夠用,不

足以解釋鉅款來源。那該怎麼辦?

話說,前陣子政府通過 離島博弈條款,打算將來離島可能可以開設

賭場。那勢必要把離島的賭場賭博給除罪化

(我國現行刑法第266到第270是規範賭博罪的,所以在我國

  賭博是有罪的。)

那乾脆政府在博弈條款中,再加以下兩個條款,更加快樂。







以下為本人假設的條款:



首先是公務員也可以到離島賭場賭博,無罪。



第二是離島的賭場除了場客對賭外(即賭場與賭客對賭),還允許
客客對賭 (就是賭客與賭客對賭,賭場只抽場地費)讓該型態對賭也

除罪化。





有了以上兩條假設的條款,就這麼簡單,會發生什麼事呢?請看以

下虛擬故事:


王董:張次長,你看這個工程可不可以…..

張次長:…….

王董:次長,要不要大家到離島訪查學習,順便到賭場觀摩一下。


 

到了離島賭場後。


王董:來賭場,總得賭一下。次長,我們來對賭,玩玩梭哈吧。

沒多久的時間,王董已經輸給張次長數百萬了。


張次長:時間有點晚了耶。


王董看看張次長的臉色後說: 是啊,不如我們來玩剪刀石頭布吧。


一把一百萬,這才刺激啊。


 

又過了沒多久的時間~

張次長終於笑了說:王董,你運氣不好啊。


王董裝著苦笑說:我就不信邪,我上次也是玩骰子,壓了連十把小


,終於贏了。這次也是,我就不信我一直出剪刀不能贏。


呵呵呵~賭完後,在賭場都有紀錄及申報。

 



後來有人查出張次長的帳戶中,突然有筆鉅額財產。但沒有半個司

法人員找上門來。

財產來源不明嗎?

沒有啊,財產不只申報了,而且那筆巨額財產的來源,明明白白的,

一清二楚的,就是賭錢贏來的。在離島賭錢又沒罪,那贏來的錢就
合法。張次長還可以提出人證物證,及賭場證明耶。


 

那違反洗錢防制法嗎?又是洗錢案?

沒有啊,看看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罪的前提,就是要不法所得

所謂用賭博洗錢,是拿不法所得,到賭場賭博,把錢洗成合法,


這才叫洗錢。

(大前研一曾說新加坡賭場,無法像澳門賭場那麼成功,因為澳

  門賭場能夠洗錢,新加坡不行。)






但張次長是直接從賭場贏錢,錢全部是贏來的,是合法所得。


既然無不法所得,就沒有賭博洗錢的問題。

事實上張次長申報財產中就清楚寫著:

某年某日,在離島賭場,與王某進行對賭,贏得現金5000萬。






以上個人法律見解,純粹假設參考,請勿當真。
該情節也純屬個人想像,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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