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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以下節錄):



扁火力全開,批馬打李,引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到三審的判決理由,
自比其國務機要費案為何不能以同樣標準對待?

馬英九在特別費案辯解捐的錢比特別費多,他也一樣,「為何馬行、我不行?」
就因為司法遇到馬英九會自動轉彎。

扁指出,檢察官指他匯錢到海外就是貪汙,
難道陳水扁的家人是第一個匯錢到海外的嗎?

宋楚瑜曾透過四十個人頭匯到海外八千萬,李登輝用兩個人頭匯到海外至少十六億,
連戰家三代匯到海外多少資產?他們都是「Mr. Clean」(清廉先生),

他卻是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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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感上,我多少可以認同阿扁的不滿。
為何特別費的使用,馬行,阿扁不行?
為何匯錢到海外,別人行,阿扁不行?


當然關於其他人錢的使用是不是有問題,還有一番探討。
就算真如阿扁所指涉的,其他政客也有這方面的問題。
這一點的抗辯,主要是政治上的策略,及博來支持者的同情。
而要形成法律上的抗辯,則有一番玄機。


法律上確實有一條平等原則,並且是憲法等級的效力。(憲法第7條)
在行政程序法第6條也寫明: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即: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為不同處理。
平等原則是法律公平的核心,無論高官富豪、販夫走卒,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那麼阿扁可否指涉別人有相同的用錢程序,來主張平等原則。
答案是可行,也不可行。


可行是指只能針對合法方面。
阿扁可指出其他人使用特別費,及匯錢到海外的表面程序是合法的。
則可抗辯用錢程序,與他人相同是合法的,故應受相同的平等對待。


不可行是指針對非法方面。
阿扁假若指涉他人是非法貪瀆、洗錢卻未受法辦。
自己貪錢卻受法辦。則不得以平等原則抗辯。


因為平等原則,是指【合法】的權利,應受平等保障。
而【不合法】本身不是權利,則不受法律保障。


比如說:騎機車不帶安全帽,被警察攔下來。
不能跟警察抗辯說:剛剛也有不帶安全帽的騎過去,你沒抓,
所以不能抓我。
違章建築的人也不能向行政人員說:我知道有好多違建沒被拆,
所以不能拆我的。
這些都不能主張平等原則而無罪,並沒有要求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這個世界就是,可以這樣玩時,你可以光明正大的主張要這樣玩。
當大家玩不能玩的遊戲時,你被抓了,就只能自認倒楣。


政客都會說:搞政治需要錢,水至清則無魚。
日劇change中朝倉啟太(木村飾)為父親收不法金錢道歉,並說:
【要做好事情就不得不染指不正義的事…
但我不想教導孩子們在這世上有時不得不做些壞事。】


真實的政治世界中,會有朝倉啟太這樣的人嗎?
看看台灣這些政治人物,還真是不敢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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